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发布2026年森林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科学扑救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及省、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泸州市纳溪区发布如下命令。
明确森林防火期。2026年纳溪区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8月1日至9月30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8月1日至8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划定森林防火区。纳溪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林地(非林地上的成片林木)及距林地林缘100米范围内,划为森林防火区。
适时发布禁火命令。当发布森林火险橙色或红色预警时,纳溪区政府应当发布禁火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必要时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应当严格遵守野外火源管理有关规定,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违规野外用火。确因特殊情况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区政府审查批准,并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确定专人管理和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的前提下实施。纳溪区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所有人员和车辆进行防火宣传和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违反有关规定的,纳溪区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各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五周五缘”可燃物清理,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对森林防火区内的重点地段、重点目标以及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公路、铁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通信设施等,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可燃物,加强动火作业管理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在7级以上强风等异常天气下,对穿越林区35千伏及以下配电线路,应当按照规定果断采取避险措施。要利用防火宣传月、森林防灭火警示日和“开学第一课”等系列宣传活动,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发布森林火险预警后,要按照《泸州市纳溪区森林火险预警联动响应措施》规定,同步启动对应等级的应急响应,严格落实源头防控、气象监测、应急准备、值班值守、督导检查、情况报告等措施;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训练演练,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靠前驻防、带装巡护。森林防火期内,各镇(街道)和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高火险期按照规定实行联合值守;一旦出现火情,按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设施,在条件具备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
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各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建立健全镇(街道)防灭火责任落实机制,构建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严格落实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长效机制,压实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区包镇(街道)、镇(街道)包村(组)、村(组)包户、护林员包山头的分级包保责任制。推广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地本单位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林区毗邻地区、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和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纳溪区林竹局、公安分局等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对发生的森林火灾,按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火灾肇事单位、个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
本命令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