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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作出公示

2025-11-28 14:38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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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强化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吴兴区现公布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湖州某某电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持证类违法案。 

2025年6月30日,吴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湖州某某电镀有限公司存在员工(管某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激光焊接作业。经调查,该生产经营单位涉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使用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档的要求,依法予以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浙江某某密封胶有限公司隐患排查类违法案。

2025年3月13日,埭溪镇应急消防管理站在日常执法检查室,发现浙江某某密封胶有限公司存在粉尘涉爆企业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定期辨识粉尘云、点燃源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确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范围,并根据粉尘爆炸特性和涉粉作业人数等关键要素,评估确定有关危险场所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及时维护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过程的信息档案”的规定。根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三十条第(三)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规定,依法予以处予浙江某某密封胶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处予严某某: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陈诚、闵人杰)

【责任编辑:徐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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