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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遂宁曝光一批生产企业突出问题隐患

2025-10-10 14:51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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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纵深推进安全生产“五预”工作机制和突发事件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制度,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曝光、大整治”行动。近日,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安居区、遂宁经开区排查发现了一批生产企业突出问题隐患,现予以曝光:

船山区:遂宁市连发机械厂

隐患一:生产车间存放大量液化气瓶、氧气瓶和杜瓦罐,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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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依据:《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 34525-2017) 8.2.1气瓶的储存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8.2.2入库的空瓶、实瓶和不合格瓶应分别存放,并有明显区域和标志。8.2.3储存不同性质的气瓶,其配装应按JT 617规定的要求执行。8.2.4气瓶入库后,应将气瓶加以固定,防止气瓶倾倒。8.2.7气瓶在库房内应摆放整齐,数量、号位的标志要明显。要留有可供气瓶短距离搬运的通道。8.2.8有毒、可燃气体的库房和氧气及惰性气体的库房,应设置相应气体的危险性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3.11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应独立建造,不应与居住建筑、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他高层民用建筑贴邻;贴邻其他民用建筑的,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门、窗应向室外开启。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与所服务建筑贴邻布置时,液化石油气瓶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m³,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2)瓶组用房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3)瓶组用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8.3.3条: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整改要求:生产车间只存放需要可用气体,按照规范要求放置。液化气瓶存放处,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隐患二:车间可燃气体输送管道与电线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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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依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明确规定:电线与燃气管平行敷设时,间距应≥25cm;交叉敷设时,垂直间距应≥10cm。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11.0.17氧气管道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厂区架空或地沟敷设管道,在分岔处或无分支管道每隔80m~100m处,以及与架空电力电缆交叉处应设接地装置;2.进、出车间或用户建筑物处应设接地装置;3.直接埋地敷设管道应在埋地之前及出地后各接地一次;4.车间或用户建筑物内部管道应与建筑物的静电接地干线相连接;5.每对法兰或螺纹接头间应设跨接导线,电阻值应小于0.03Ω。

整改要求:按规定整改可燃气体输送管道。

隐患三:车间内多台行车未悬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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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整改要求:按规定办理、粘贴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标志。

安居区:四川吉尔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

隐患一:现场气瓶未使用防倾倒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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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依据:《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8.2.4气瓶入库后,应将气瓶加以固定,防止气瓶倾倒。

整改要求:使用防静电材质的橡胶绑带、塑料架或三角支架、编织线或防静电绳索进行固定,防止倾倒。

隐患二:库房内违规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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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依据:《四川省消防条例》 第三十七条规定,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停放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

整改要求:将充电区域设置到其他安全的地方。

遂宁经开区:遂宁市益飞鞋业有限公司

隐患一:未按规定要求规范锅炉房出入口。

法规依据:《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及《供热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0)规定,独立设置的锅炉房若主机设备前走道总长度≥12米或建筑面积≥200㎡,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非独立设置的锅炉房出入口也不得少于2个,且应分散设置。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启,且在运行期间不得锁闭或堵塞,确保紧急情况下人员可迅速撤离。

整改要求:对照锅炉房设计规范和安全标准,重新规划出入口位置和尺寸,确保满足通行要求;在出入口设置明显安全标识和疏散指示标志。

隐患二:锅炉房内放有氧气瓶。

法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整改要求:立即将氧气瓶转移至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储存场所,分类存放并设标识,安排专人管理。

隐患三:未配备专职锅炉工。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整改要求:招聘具备司炉工操作证的专职锅炉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岗位交底;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操作规范;组织锅炉工定期参加技能和安全知识学习。

遂宁经开区:遂宁市思想者印刷有限公司

隐患一:储气罐的压力表、安全阀等关键安全附件未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储气罐作为特种设备,其压力表、安全阀属于关键安全附件,必须按周期检定。

整改要求:立即停用未检定的储气罐,联系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压力表、安全阀进行检定,取得合格检定报告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建立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定期检定台账,明确检定周期,避免出现超期未检情况。

隐患二:卸货平台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厂房内易受碰撞的柱子未设置防撞措施。

法规依据:《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6.3.3 装卸平台应设置防护栏杆、防滑措施及警示标志,防止人员坠落、货物滑落;厂房内易受碰撞的柱子应采取防撞保护措施,避免设备或车辆碰撞导致结构损坏。

整改要求:立即在卸货平台边缘设置防护栏杆,并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对厂房内易受碰撞的柱子加装防撞保护设施。

遂宁经开区:海琳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隐患一:现场灭火器摆放位置不符合要求,且存在部分灭火器已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的情况。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整改要求:灭火器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灭火器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每个设置点不少于2具;立即更换所有过期灭火器,并建立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维护台账。

隐患二:安全出口设置数量未满足规范要求,且其中一处安全出口被杂物或其他物品封堵。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6.4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整改要求:立即停止封堵安全出口的行为,清除所有堵塞物,确保所有安全出口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常开启和使用。根据建筑物的实际规模、使用功能及人员密度,严格按照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增设必要的安全出口,确保满足人员安全疏散需求。

【责任编辑:徐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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