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作出公示
为持续强化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吴兴区现公布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湖州某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案
2025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红旗路人民医院改造项目现场发现,湖州某某有限公司员工周某在进行电焊作业,经核查周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该单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证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决定给予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浙江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案
2025年4月27日,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浙江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仓库工人黄某正在电气焊作业,经查该员工黄某未取得电气焊上岗证。存在实施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决定给予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陈诚、闵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