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公布一批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
为持续强化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湖州市吴兴区现公布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案。
2024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埭溪镇工业区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抛丸机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爆炸防控措施,存在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消除,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案。
2025年1月3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彩纺路某个体工商户存在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案。
2025年1月2日,执法人员于湖州市吴兴区妙西镇某工程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存在叉车违反操作规程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决定给予警告,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对该单位负责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某水洗厂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案
2025年1月10日,执法人员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检查中发现某水洗厂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陈诚、闵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