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多举措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要求聚焦主责主业,提高协同作战能力
日前,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制度建设、履行职责、能力保障、后勤保障和待遇保障等方面,对进一步加强山西省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出了多项举措。
《指导意见》明确,应急救援队伍要聚焦主责主业,坚决扛起矿山、隧道施工、危险化学品、油气开采和管道输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救援重要任务;发挥协同、预防、服务、科普宣传等作用,在地震搜救、地质灾害救援、抗洪抢险、火灾扑救等抢险救援中贡献力量,积极协助驻地企业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积极为驻地周边企业、城市、乡村提供雨季防洪排涝、防雷电等应急救援服务,提高社会公众安全防范、紧急避险、医疗急救和应急处置能力水平。应积极参加驻地政府和消防救援队伍组织的灾害事故应急演练,开展跨区域、多灾种联动联训联练,提高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其他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社会应急力量间的协同作战能力。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队伍应接受有关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调度,立即启动快速响应机制,按照指令参加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并服从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完善队伍现场救援指挥机制。同时要加强案例分析和救援总结,不断提高救援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在制度建设和履行职责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应急救援队伍应建立值班值守、应急响应、培训演练、定期会商制度,以及根据救援工作实际需要,应当建立装备维护保养、材料装备库管理等其他制度。《指导意见》同时明确了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以及应急救援专家各自应履行的应急救援职责。
在能力保障方面,《指导意见》要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或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所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应急救援培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专业技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以及社会应急力量开展合作,提高协同救援能力。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
在后勤保障方面,《指导意见》指出,事发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应急救援队伍无偿参与突发事件处置中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原则上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无力承担的,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财政部门依法依规予以适当补偿。
在待遇保障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应急救援人员根据应急救援指令或者经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批准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