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出台指导意见 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为进一步发挥全省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在应急救援体系中的关键作用,并结合省内在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面的实际情况,山西省应急管理厅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从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制度建设、履行职责、能力保障、后勤保障、待遇保障等七个方面,明确了队伍建设的目标和要求,并规定了队伍应遵守的制度和职责。
《意见》明确指出,应急救援队伍将主要负责矿山、隧道施工、危险化学品、油气开采和管道输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救援任务,并在地震搜救、地质灾害救援、抗洪抢险、火灾扑救等紧急救援行动中发挥重要作用。此外,队伍还需协助驻地企业进行预防性安全检查和提供安全应急技术服务,包括有限空间作业、雨季防洪排涝、防雷电等应急救援服务。
《意见》规定,应急救援队伍应接受相关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应急指挥机构的调度,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挥调度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在制度建设方面,《意见》提出,应急救援队伍应建立和完善值班值守、应急响应、培训演练、定期会商、装备维护保养、材料装备库管理以及救护车辆管理使用等制度,以健全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并提升应急救援能力。《意见》要求,应急救援队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实兵演练,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实兵演练。
《意见》还详细规定了专业队伍、兼职队伍、社会应急力量、应急救援专家等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
关于保障措施,《意见》对队伍的技能培训、救援装备、救援费用、工资待遇以及表彰奖励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意见》指出,应急救援队伍在无偿参与突发事件处置中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原则上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若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将协调财政部门依法依规予以适当补偿。对于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杨志华、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