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动焊需谨慎 稍有差池遭拘留
近日,泸州市江阳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况场街道一施工工地发生火灾。经过消防员紧急扑救,火势得到有效控制,但还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04元。经现场初步判定,此次火灾系动火作业引发,消防监督执法人员随即对火灾事故展开调查。
江阳区消防救援局依法对施工单位、项目安全总监、现场监护人、现场施工动焊作业人展开问询审查。经调查发现,项目安全总监陈某在签发动火作业许可前,未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现场的防火措施,现场施工动焊人员张某某、谢某某在焊接动火作业前,未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现场监护人未及时发现火灾,没有尽到现场监护责任。
江阳区消防救援局将案件移交至江阳区公安分局。10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之规定。江阳区公安分局对违法行为人张某某、谢某某处以行政拘留2日的处罚;江阳区消防救援局依据《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对责任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动火作业审批单位、项目安全总监陈某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