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上栗:一企业违反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事项被处罚
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物品从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到废弃销毁全过程均具有 高危属性,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存储,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10月16日晚,上栗县公安局组织上栗派出所警力联合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在上莲高速上栗镇出口开展“零点行动”查缉中查获3起违反运输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案件。
经检查发现,3辆货车均满载烟花爆竹,经查该烟花爆竹公司为牟利在从事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时,违反了运输许可事项,指派公司的员工驾驶货车擅自变更司押人员,从醴陵运输烟花爆竹准备运往抚州市,行驶至上栗镇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目前,该公司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