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出台更加适应监管实际  突出共建共治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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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出台更加适应监管实际  突出共建共治共享

2024-10-21 16:42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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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获悉,《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与原条例相比,《条例》修订幅度较大,更加注重操作性、实效性,对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地方特点进行了细化。修订后的《条例》全面聚焦天津市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突出矛盾,推动全方位培育安全文化,进一步夯实安全基础,不断提升安全治理能力。

压实主体责任内容更加细化

单独设立“社会共治”专章

《条例》设置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社会共治、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共七章七十二条。

《条例》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同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

在框架结构方面,《条例》将原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监管”调整为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中的特别规定,增加了燃气、施工破坏地下管线、有限空间作业等行业领域安全管理措施,以更好地适应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与此同时,《条例》将“社会共治”作为专章单独设立,旨在鼓励群众参与,营造安全生产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氛围。

在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条例》要求,强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作用,细化应当听取其意见的相关经营决策内容;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的具体要求,提出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班前会、班后会制度;在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要求;针对外包事故相对多发的情况,明确了发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的共性义务,遏制发包作业环节生产安全事故。

确定新兴行业领域监管部门

提出完善监督管理手段路径

《条例》立足于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管实际,本着“问题引导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原则进行制度设计,以切实解决目前该市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条例》提出强化地下施工管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在地下管线施工中的具体义务,包括收集施工及其受影响范围内地下管线信息和分布资料、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地下管线情况研判并制定专项保护方案以及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落实地下管线专项保护方案要求等。

针对近年来燃气事故时有发生的现状,《条例》还要求强化燃气安全管理,将燃气专项整治“六个百分之百”的相关要求写入《条例》,并依据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提出了对“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燃气作燃料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要求;针对有限空间作业,《条例》提出“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并要求监护人员全程进行监护;针对天津市近年来旅游项目、大型活动不断增多的情况,《条例》对旅游安全、大型活动安全也提出相应的管理要求。

在完善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方面,《条例》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共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其为本条例的执法主体。同时,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确定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监管部门。明确乡镇、街道、园区等基层监管职责,提出保障履职所需的人员、经费、装备。

在强化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方面,《条例》提出建立危险化学品、建设施工、交通运输、特种设备、燃气安全等专业委员会,指导、协调、推动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此外,《条例》提出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手段,规范乡镇、街道、园区安全监管机构行使监督检查权的具体方式,提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加强执法能力的途径,明确政府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职责和要求。

鼓励从供应链角度加强管理

评估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创新性地鼓励从供应链的角度推动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提出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将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以及风险管控情况作为对合作商和合作方遴选的标准,带动上下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

《条例》还针对安全教育、中介机构服务、隐患举报等重点事项作出引导性规定。

围绕推进安全教育实践基地的建设和使用,《条例》提出鼓励大型企业和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教育实践基地,鼓励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实践基地举办多种形式的安全体验活动。

为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条例》明确其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为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政府部门等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并依法对其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责任。

为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社会各界参与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举报途径和举报奖励范围,要求相关部门公开举报途径,完善处置流程,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在完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程序方面,《条例》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要求加强基层应急救援组织建设,提出基层在协助参与应急救援方面的职责,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现场统一指挥,明确事故发生后,市或者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规范事故调查处理行为,明确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调查权限,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求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等。

【责任编辑:徐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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