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建立“白名单”制度 提升安全监管质效
《泰州市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白名单”管理规定》近日正式实施,对列入“白名单”的工业企业,将减少安全生产检查频次,实行正向激励,推动企业从“被动监管”到“主动作为”,实现部门精准执法和企业合规经营的良性互动。
明确准入条件。《规定》明确,进入“白名单”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多条硬指标:主动向社会公开安全生产承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内未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管理;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一年内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五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真落实《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三级及以上水平等。
严格动态管理。“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月底前调整并公告。具有以下任一情形的,将会从“白名单”中移除,2年内不得再次列入: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管理名单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照注销、被吊销,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各市(区)应急管理局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不再满足认定条件的其他情形。
设置激励措施。对纳入“白名单”的企业,应急管理部门实施正向激励机制:主动开展项目审批、标准化创建等事项的帮扶指导工作;主动开展停产企业的复产验收;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推行非现场检查,减少执法检查频次;按政策规定支持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定下浮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