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抓粮食安全治理,保供给护粮安
10月16日是世界粮食日,本周是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今年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的活动主题为“强法治,保供给,护粮安”,“强法治”更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石。
眼下正值秋收农忙时期,为从源头上管控粮食储备与流通安全,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近日,南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辖区粮食加工企业、粮油食品店、粮油运输车辆,开展了粮食安全专项检查行动。
执法队员对辖区粮食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企业的仓储设施、储粮数量和购销台账建立等方面进行检查,同时通过现场边检查、边指导、边宣传的方式规范粮食储存的具体流程和相关标准,使相关行政处罚更加有的放矢。如粮食收购企业需按规定进行备案,粮食经营台账需包含的具体内容。
粮食储运安全不容忽视。执法人员在重点路段针对粮食运输车辆进行专项检查。主要检查运输粮食车辆是否密闭运输、车厢(舱)等是否上盖下垫,并有防尘、防晒、防雨等设备、是否存在混装运输的情况。针对粮油食品店等销售单位,检查其有无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是否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存在非法销售被污染粮食、是否存在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等行为,切实维护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需注意的是,随着秋收的到来,秸秆焚烧也到了高发、频发季,在聚焦粮食安全保障的重要环节和关键方面的同时,执法队员深入田间地头,做好宣传普及秸秆禁烧工作,切实增强群众的禁烧意识。
法律速递:《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第二十三条 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第四十七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第四十九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