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生态安全,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近日,咸宁市人民政府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
戒严令规定:全市所有的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区、集体林场和集中连片的封山育林地段,单位和个人所有林木及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地段为森林防火戒严区。从此令发布之日起到二O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止为全市森林防火戒严期。
森林防火戒严期内,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提倡文明祭祀,严禁在防火戒严区内从事生产活动中吸烟、烧火取暖、做饭、烧田埂地边杂草、烧山。对防火戒严区所有进山人员进行严格检查,严禁携带一切火种上山。凡在防火戒严区发生森林火灾的,除依法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外,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防范森林火灾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广大市民群众要自觉遵守安全用火规定,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或者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严禁谎报、乱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