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公布
从贵州省应急管理厅获悉,日前,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了《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并予以公布。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是全国唯一一个没有平原支撑的省份,地势山高坡陡,气候复杂多变,自然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非常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应急管理部于2019年将贵州省列为自然灾害防治立法试点省份。
“近年来,贵州省认真贯彻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理念,在自然灾害综合防治方面进行了诸多有益探索实践,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党委书记、厅长周乐职说。此次出台的条例,立足贵州实际,充分吸收历年来自然灾害防治经验,将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机制措施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
条例共10章72条。在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方面,条例明确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分工制,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地联合、公众参与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应成立减灾委员会,细化规定了主要涉及部门的工作职责。同时,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防治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通过发挥市场机制和科技支撑作用提升自然灾害防治水平和效率。
在风险防控和综合治理方面,条例对自然灾害综合或专项防治规划的编制原则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建立综合风险普查、风险评估、灾害隐患排查等机制,加强“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和避险移民搬迁工程”“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等九大工程建设,将自然灾害防治关口前移。条例还对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立和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明确建立全省统一的自然灾害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灾害信息报告和会商研判、预警信息发布等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