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青海省行政处罚及临时查封典型案例(第二批)

分享到:
链接已复制
当前位置: 首页 >

曝光!青海省行政处罚及临时查封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4-09-30 15:34

来源:中国网

分享到:
链接已复制
字体:

为深入推进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省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切实高质量服务保障

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执法情况,现决定对全省第二批消防执法典型案例进行集中曝光,进一步警示社会、警醒单位、形成震慑,倒逼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和火灾隐患整改,切实为我省经济发展保好驾、护好航。

一、西宁市

(一)行政处罚案例:2024年7月5日,城东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永腾小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停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

(二)临时查封案例:2024年8月14日,城西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青海东大肛肠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房用于人员住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医院采用泡沫夹心彩钢板房用于住宿的全部区域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二、海东市

(一)行政处罚案例:2024年8月6日,平安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海东隆济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且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壹佰元。

三、海西州

(一)行政处罚案例:2024年7月24日,大柴旦行委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青海隆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厨房燃气线路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大队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火灾隐患,8月7日,大队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发现该单位燃气线路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逾期未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责令停止使用敷设不符合规定的燃气管路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元。

(二)临时查封案例:2024年8月12日,乌兰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接到群众关于“青海君道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二楼疏散楼梯数量不足,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举报投诉,大队派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举报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场所二层客房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四、海南州

(一)行政处罚案例:2024年7月29日,共和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共和中青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陆佰元。

(二)临时查封案例:2024年3月16日,同德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同德聚宝盆足浴养生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场所内违规设置员工宿舍,未设置防火分隔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所有营业区域进行临时查封。

五、海北州

(一)行政处罚案例:2024年8月27日,祁连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接到群众关于“祁连八宝龙鳞海洋优品饭店消防设施存在问题”的举报投诉,大队派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未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且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该饭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柒佰元。

(二)临时查封案例:2024年9月10日,海晏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安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检测车间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房用于人员办公和设备存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场所用于人员办公和设备存储的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房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六、黄南州

(一)行政处罚案例:2024年3月28日,尖扎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尖扎凤清池足浴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未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且未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之规定,决定对该场所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

七、果洛州

(一)行政处罚案例一:2024年3月3日,玛多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亚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疏散通道被货物占用,责令限期改正。3月18日,大队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发现相关问题逾期未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伍仟贰佰元。

(二)行政处罚案例二:2024年3月22日,甘德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德飞罗布洗浴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部分电器线路敷设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并责令单位限期改正。4月9日,大队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发现相关问题逾期未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该单位停止使用敷设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电器线路,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柒拾元。

(三)临时查封案例:2024年9月3日,玛沁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接到群众关于“年保玉则酒店消防设施不完善,存在安全隐患,无逃生通道且楼顶违建活动板房”的举报投诉,大队派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材料彩钢板房用于人员住宿和办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用于人员住宿和办公的易燃可燃夹芯材料彩钢板房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八、玉树州

(一)行政处罚案例:2024年7月23日,治多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于对治多雅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疏散指示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贰佰元。

(二)临时查封案例:2024年8月19日,玉树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玉树市华明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房用于人员住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九、格尔木市

(一)行政处罚案例:2024年7月25日,东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格尔木玉都饭店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控制室未安排取得相应条件人员二十四小时值班,违反了《青海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四十一条之规定,根据《青海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叁仟肆佰元。

(二)临时查封案例一:2024年8月5日,西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格尔木昆之星演艺中心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软管卷盘管网系统无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无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三)临时查封案例二:2024年9月6日,察尔汗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兰州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房作为西侧住宿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用于人员住宿的易燃可燃夹芯材料彩钢板房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责任编辑:】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