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公布一批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
为持续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湖州市吴兴区现公布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管某某在(湖州)禁售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2月7日,管某某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道场乡某某村实施(湖州)对禁售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移交吴兴区公安分局刑事立案。
案例二:湖州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19日,吴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企业车间员工胡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经查该员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湖州吴兴某某丝织厂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23日,吴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湖州吴兴某某丝织厂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湖州吴兴某某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定期组织演练的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31日,吴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发现湖州吴兴某某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存在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闵人杰、陈渠)